网店卖假名牌 销售金额二十余万获刑

时间:2010-07-23 16:31:52    文章分类:新闻中心

  30岁的青海人曹某因在她开设的网店中销售假冒的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产品,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获利5万余元,被检察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6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曹某在本市丰台区其租住的平房及丰台区某小区房间内,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草珠儿”小店,销售假冒的LV、GUCCI、CHANEL等品牌的产品,后被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暂住地起获品牌箱包290个、鞋6双,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5621元。
  30岁的曹某来到北京后,一直没有合适的工作,听朋友说淘宝网上可以开店卖东西,便于2005年注册了帐号,并对产品进行虚拟交易,增加信誉度。2006年6月,曹某从网上搜索LV、 GUCCI等国际名牌商品的图片贴在网店中,有经销商主动和曹某联系,双方谈好款式、价格和数量,并将商品邮寄给曹某,曹某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后每件商品加50元至100元不等卖出。
  庭上,曹某表示认罪。“你店里的商品都卖多少钱?”,审判长问,“400元到800元不等,我知道这些都是假的”,曹某答到。
  “我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我对我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给朋友带来的困扰非常后悔,我还有两岁的孩子,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最后陈述时,曹某说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丰台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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