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条内容不合常理 出借人要钱被判驳回

时间:2010-07-29 14:27:40    文章分类:业内新闻

  借钱时出具的借条不合常理,而出借人尚玉兰(化名)仍然将5万元现金借出,最终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尚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20日,时任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内务主任的王某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尚大庆(化名)指派,到尚大庆的侄女尚玉兰家借现金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暂拿尚玉兰现金5万元整(50000),用于市孙某合伙用”,落款为“经办人王某”,然后王某又将这笔钱交给了孙某,孙某给王某出具了收款证明。由于电力设备公司与孙某合作开发房地产未能成功,孙某拒绝将5万元意向款退还给王某。尚玉兰因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将王某告上法庭。
  王某辩称:自己受尚大庆指派拿到钱后直接交给了孙某,借款不是个人使用,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是借款合同的基本规范。从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款条看,有“暂拿”、“合伙”、“经手人”等违反一般常理的内容,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范,出借人应该是不同意的。被告举证的孙某收款证明内容、本院调查取证的询问笔录上的内容和借款条内容均能与被告所述的事实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暂拿原告5万元钱的事实虽存在,但不符合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条件。综上,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来源: 中国法院网新乡凤泉频道

执业机构: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友兵律师 > 陈友兵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