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乘客受伤 车主理应赔偿

时间:2010-09-27 17:12: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9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出租车主赔偿车上乘客受伤的损失。
  2010年5月12日12时,的士司机李强驾驶出租车在南昌市北京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洪城大厦时,追尾公交车,造成车上乘客张山夫妇受伤住院治疗。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李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张山夫妇的损伤均未达有关文件的评残标准。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张山夫妇到法院起诉,要求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而的士司机李强在运输两原告途中,致使两原告受伤,应对两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李强系万勇雇请的司机,属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其雇主万勇承担。对于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未在投保乘坐人员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雇主万勇赔偿原告11500元。


  来源: 中国法院网南昌西湖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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