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5 14:07:52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伙同他人,在银行ATM机旁,用突然拉扯等手段分散受害人注意力,在受害人慌乱、疏忽的情况下,盗取他人钱财。近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0年6月16日,受害人吕女士在邵阳县五峰铺镇农业银行ATM机上取钱时,犯罪嫌疑人王某趁吕女士拿钱时,向左拉扯吕女士,转移其注意力,与此同时,王某同伙从右边迅速插入一张废卡到ATM机上。吕女士慌乱之中拔出废卡离开,王某则利用吕女士留在ATM机中的银行卡,盗取卡内现金4000元。受害人吕女士在一旁等候取款期间,发现自己拿回的是假卡,立即向犯罪嫌疑人王某索要自己的银行卡并报警。
邵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调换银行卡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自愿认罪伏法,且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邵阳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