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4 10:16:3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杨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杨川因与妻子陈怡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2010年5月,杨川和陈怡又同居生活,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陈怡出走,杨川寻找陈怡未果,遂计划用投毒的方式,使陈怡的父亲陈大华以及其侄儿陈东中毒住院,逼迫陈怡出现。
2010年5月17日10时许,杨川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一商店以毒狗为名,通过他人弄了一瓶约400克左右的亚硝酸盐。随后,他乘车赶至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3组陈大华家附近,用事先准备的黑色假发、口罩、墨镜等物伪装自己后,趁陈大华与陈东外出干活之机,潜入陈家厨房,用亚硝酸盐将盐罐内食盐调换后离开。当日中午,陈大华在家做午饭时将杨川调换后的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饭后陈大华和陈东(系陈大华的孙子,3周岁)出现乏力、呕吐等症状。二人随即到垫江县高峰镇卫生院就医,被诊断为疑似食物中毒后住院治疗,次日上午出院回家。
同月18日上午,陈大华做饭时再次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饭后陈大华和陈东二人再次出现中毒症状,陈东因中毒较深,当日中午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陈东系亚硝酸盐中毒死亡。
5月20日,陈怡打电话质问杨川是否投毒,杨川极力否认,并称案发时他在家睡觉。当杨川从陈怡处得知陈东死亡后,于当日上午赶至陈大华家,用事先所购食盐将亚硝酸盐换出丢弃。
2010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在垫江县桂溪镇桂溪村6组一出租屋内将杨川抓获归案。
庭审时,杨川对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杨川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严惩。鉴于杨川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除被告人外,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