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火车票两家“火并”一人轻伤 打人者获刑

时间:2011-02-14 10:18:16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谁先买票起争执,大打出手实不该,出门在外都不易,礼字当先,平平安安。郑州街头最近上演了一场为排队买票,打架致人轻伤的闹剧。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安拘役五个月。
  2010年8月,郑州市民王安为尽快买到火车票,早上不到七点半便赶到了火车站附近的一家火车票代售点。王安蹲在代售点门口拿出手机一边上网一边等待代售点开门。十几分钟后,和女儿一起买票的张彩看到王安排在第一位,就告诉王安说自己来得最早,并把自己电动车停放在了代售点门口,以此为证应该先买票,俩人争执不下,发生口角并迅速升级为谩骂。最终,俩人愤然离去,均没能买到火车票。
  十几分钟后,王安在附近闲逛后又回到代售点,正欲买票,却被得知消息赶来的张彩丈夫雷新撞见。二人发生厮打,王安将雷新打伤,致使雷新下牙左1.2位缺失,右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安依法应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官考虑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七法院判定被告人王安,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拘役五个月。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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