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11 11:16:3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古某与宗某等人的三轮车依次排队等候载客。被告人古某见有一熟客从公共汽车下车,便绕开排在前面的三轮车往前骑,与宗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刮蹭,二人发生撕扯,古某遂用电动三轮车上的铁扳子击打宗某头部,致宗某轻伤。后被告人古某被查获。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宗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14时许,在延庆县延庆镇某小区门口北侧的“919”路公共汽车站附近的道路上,宗某与被告人古某等人的三轮车依次排队等候载客。被告人古某见有一熟客从公共汽车下车,便绕开排在前面的三轮车往前骑,与宗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刮蹭并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古某欲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挪到路边,宗某上前予以阻止,二人发生撕扯,古某遂用电动三轮车上的铁扳子击打宗某头部,致宗某脑外伤神经反应,头部、右手软组织损伤,右顶部创口累计长度达八厘米。经鉴定,宗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后被告人古某被查获。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古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因此次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古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宗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140.8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