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9 15:56:29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8月8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盗窃耕牛的钟新根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46岁的被告人钟新根系分宜县人,为了获取不义之财,把贪婪的目光投向了被农民视为“命根子”的耕牛身上,伙同他人于2002年初短短二个月的时间里,先后盗窃耕牛15头(价值2.62万元),运至外地销售后所得赃款,在支付运费后平分。由于所盗耕牛均系当地农民生产所需,钟新根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2011年2月,钟新根在外流窜多年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耕牛15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生产资料,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