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6 11:10:36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小南(化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小南,所谓“大哥”,今年刚刚19岁,脖子上、胸口多处纹身让他看起来远比同龄人成熟。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2月间,被告人小南与犯罪嫌疑人彭某及李某、王某(时年均未满16周岁)共谋,先后四次在睢宁县李集镇、经济开发区、官山镇流窜作案,通过被告人小南安排李某望风或与李某、王某分别共谋的方式,采用撬门等手段入户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3600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61元。其中数额最大的一次作案为 2011年1月5日,被告人小南与王某、李某共谋,由李某在屋外望风,小南与王某二人撬门入室,盗得现金11000余元。
被告人小南的母亲及其他家人到场旁听。整个庭审过程中,他的母亲都在无声流泪,并在庭后表示愿意替其退赔赃款,以后一定将儿子管教好。被告人小南在庭审一直低着头,明确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今后一定好好改造,回归社会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