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6 17:14:3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在一次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共同参与的郊游活动中,参与活动的职工家属意外落水死亡,死者的父母在悲愤之余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命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尸体打捞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七十一万元。
原告诉称,儿子黄某的女友在被告单位工作,因此黄某与被告单位的领导员工都很熟悉。今年6月,被告单位组织员工前往京郊门头沟郊游,因单位车辆不够,领导便邀请黄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一同参加。黄某应允,并于事发当日同被告单位十余名员工一同集结出发,被告单位一位副总作为带队领导也一同前往。时至下午一点,大家在农家乐吃完午饭后,一行人在农家乐附近自由活动,而带队领导则选择在农家乐午睡休息。恰巧农家乐附近有一条较为宽阔的河流,一同游玩的赵某借用农家乐的皮划艇下河划水,黄某也一同登上了皮划艇。不料河水湍急致使皮划艇翻船,两人双双落水,赵某被人救出,而黄某不幸溺水身亡。
原告认为,本次郊游是单位组织员工参加的一项集体活动,单位作为组织者应当保障每位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现由于被告单位组织不力、对危险疏于防范,最终酿成爱子丧命的惨剧。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