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7 14:30:21 作者: 胡 兰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2010年4月的一天,原告何某驾驶自己的轿车自北向南行至津市孟姜女大道某公司门前路段时,没看清路面标线指示,迎面撞上被告的超载货车,当场造成小车严重变形,原告何某受限变形车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何某负有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王某负有事故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因被告王某的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依法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首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