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旁堆竹片 代价一万二

时间:2011-03-03 12:32:05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张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公司堆放竹片的门前路段摔伤,遂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法庭。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后,张某获得了1.2万元得赔偿款。

    2010年11月22日,张某驾驶摩托车,从屏山县龙华镇往沐川方向行驶。傍晚19时15分许,当其行至屏山县某公司路段时,因避让屏山县某公司堆放在道路上造纸原材料过程中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车人张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屏山县某公司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宜宾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13814.08元。

    2011年1月24日,张某的伤情经过鉴定结论为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骨折,遗留右下肢功能丧失26%,评定为九级伤残。张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因被告某公司在公路上堆放竹片所致,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851.08元。调解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对张某这一说法予以否认,但表示可以对张某予以适当补偿,经过一个小时的协商,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协议: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1.2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不仅系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侵权之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关主管部门还可以依照《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



执业机构: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徐生律师 > 李徐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