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高处坠落摔伤 雇主房主共同赔偿

时间:2011-02-24 10:20:09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农民工吴永刚受雇于万因林、熊子礼,在为张匡堂的房屋浇注混凝土时,因吊机出现故障从二楼摔下,造成五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自行协商,吴永刚诉至法院。2011年2月22日,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终审调解协议,由万因林、熊子礼、张匡堂共同赔偿吴永刚207473.91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2009年4月万因林、熊子礼以个人名义与张匡堂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万因林、熊子礼为张匡堂承建私人住宅。2009年9月万因林、熊子礼雇请吴永刚参与浇注二楼楼面,吴永刚在操作吊机时,不幸从二楼摔下,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吴永刚因未得到足额赔偿,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万因林、熊子礼不服,上诉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得知吴永刚要扶养父母和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儿子因故受伤致残,因为吴永刚受伤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家境十分困难,在事故发生之初,当地村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了双方调解,因为双方对伤残等级意见不统一而调解未果。二审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对吴永刚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弥合双方对此问题的矛盾,同时充分利用当地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做好吴永刚及其家人的稳控工作,吴永刚及其家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和配合。因张匡堂明知万因林、熊子礼没有建筑资质,该院又适时重点做好张匡堂的工作,使张匡堂自愿支付10万元赔偿款。万因林、熊子礼在吴永刚让步、张匡堂自愿赔偿的感召下,也表示共同赔偿107473.91元,至此,该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上述协议。



执业机构: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罪与非罪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徐生律师 > 李徐生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