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2 10:13:11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梁某今年36岁,在无锡某居民区内租了一间房子,开间发廊谋生。几年前,她曾经因为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近年来,她金盆洗手,开了这间小发廊,但她根本不会理发,也就是给客人洗头、按摩等。有一天,有一个自称叫马某的女孩来到她的发廊,说自己是与父母生气跑出来的,今年18岁,现在没有地方可去,求梁某收留她在发廊干活。梁某明知马某留在发廊肯定干不了什么好事,但她不仅没有拒绝,反而提出如果马某接到客人,要和她四六分成。就这样,马某开始在梁某的发廊卖淫,几天后,马某的父母找上门来,把马某接回家去,同时告诉梁某,自己的女儿实际上才14岁,希望梁某以后不要再收留她做这样的事情。几天后,马某再次离家出走,来到梁某的发廊。这次,梁某在明知她是未成年少女的情况下,仍然容留她卖淫并收取提成。后来经马某的父母举报,梁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抓获。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曾因卖淫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严重破坏社会风纪,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