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被公安局抓走怎么办

时间:2012-03-31 13:51:19    文章分类:刑事常识

刑事法律咨询问答:

 

   一、亲友突然被警察带走怎么办?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被送进了看守所,您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二、怎样委托辩护律师?

   亲朋好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聘请律师呢?

   首先,您要找一个合适的律师,律师也是分专业的,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律师,虽然任何律师都可以办理刑事案件,但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由于对刑事诉讼的熟悉以及对刑事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了解,对于案件的处理会更游刃有余。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再者,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要聘请的律师协商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有必要时,可以参加旁听法院开庭。

 

   三、亲友突然被害怎么办?

   首先,您应该及时的报案,报案越早,越有利于破案。如果你在现场发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其次,对于身体受伤害的,应及时作法医鉴定,确定伤情。

   第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家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子到检察院)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的条件?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怎样才能见到被羁押的亲友?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家属一般是不被允许见面的,可以委托律师与之见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的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六、经济案件“错误”与“犯罪”的界限?
   经济案件分为包括走私、经济诈骗、商业受贿、票据诈骗在内的77种罪名,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在本站查询刑事法律中查阅。

 

   七、职务犯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八、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被羁押多长时间?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拘留最长37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期限。);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1个半月,一审两个半月,二审两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九、《刑法》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几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十、申请取保候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十一、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起什么作用?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最早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十三、什么叫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四、什么叫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十五、服刑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十六、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七、什么是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八、什么是犯罪的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十九、刑事诉讼的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B、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C、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B、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C、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

 

   二十、影响量刑的情况有哪些?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

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二十一、已决犯如何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执业机构: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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