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讯 近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处级干部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迭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997年,时任衡阳市环卫处处长的秦迭生与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环卫大厦意见书》。该公司合伙人先后两次送给秦15万元人民币。1999年12月,该公司将环卫大厦开发权转让给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该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联营开发项目合同,尔后,秦迭生提出其儿子是该处拆迁户,要求将设计图上的408室和409室合并为408室作为他儿子的安置房。该房建筑面积为277.19平方米,秦的儿子原产权面积为58.45平方米,实际增加面积为213.74平方米,按拆迁合同,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计算,其子应补交购房款170992元。公司未收取增加面积房款便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秦迭生。2005年8月4日,秦将408房交由儿子租赁给他人经营,年租金为人民币19800元。
石鼓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秦迭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在开发商联营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099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宣判后,被告人秦迭生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晚报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滕圣罡 实习生 金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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