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来信摘编:要命的唐河县法院,枉法的法官王玉林

时间:2010-09-01 23:43:28    文章分类:投诉举报

原文地址:网民来信摘编:要命的唐河县法院,枉法的法官王玉林作者:李长新 要命的唐河县法院,枉法的法官王玉林




发誓告倒枉法办案法官的唐河籍居民杨文范

 

    我叫杨文范男 58岁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55号。原籍是河南省唐河县,从1997年初落户到湖北省宜昌市搞个体经营,在宜昌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住处。子女都已在宜昌成家立业。虽然我住在宜昌,但还关心家乡唐河,对家乡的人是有求必应,给予积极地帮助。1999年4月6日,家住唐河县法院对面的老乡苗怀玉,不知道苗在哪里卖不出的229件黄豆到宜昌,请我帮忙销售豆卖到云阳。因质量问题,货被退回。苗无奈,求告我千方百计把黄豆销售掉。6月15日,我再托人把黄豆运到四川巫山县(今属重庆市)销售。苗怀玉亲笔写了黄豆的总成本(包括运费、包装费、吃饭费),计28563.3元的条据。到同年8月12日,苗怀玉称黄豆是赊来的,为应付原货主,请求我写个欠条,我只好按苗怀玉的要求,写了16468元的欠条。为了早日把朋友的黄豆款要回,我找到以前曾与合伙的唐河人丁汉臣商量,把余款转到丁的帐上,由丁将到账的款直接给苗怀玉。8月28日,我们到丁汉臣家,因苗和丁是多年的熟人,事情很快就谈妥。在回来的途中。我对苗说:你的帐总算清了,把欠条抽给我。苗说:“欠条在老婆崔小春手中。她这几天回娘家,等老婆回来我把条子撕了,我保存条子没用。”又说:“我给你写个收条说明就可以了,”为此,苗亲笔写了个货款全部付清的收条。
    2004年元旦期间,苗怀玉拿着我没收回作废欠条找到好友,唐河法院经济庭的法官王玉林,王玉林就授意苗怀玉借法律之名来合伙诈骗,苗怀玉即仓促写份诉状交给王玉林,王玉林帮忙审查、立案。诉状称:“1999年7月,杨文范在宜昌夜明珠码头往四川等地销黄豆,要我给他送一车。价值39000元,余16468元。2002年2月份又还4468元,下欠12000元,至今未还······”因都是假事,苗怀玉将时间、黄豆重量、价款总数都写错。而且,为凑够虚假的欠款12000元,苗怀玉将欠条又加注还款4468元。到此,一场在法官王玉林精心策划下的假案开始了。
    因是假案,苗怀玉对于起诉的欠款颇感心虚,又惧怕当面对质。王玉林就替苗怀玉出主意,密谋搞个公告送达,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缺席判决了。于是乎,王玉林就亲自替苗怀玉“取假证”。2004年1月19日,王玉林带着两个人到我老家杨店,明知我的妻子在家,而且周围还有兄弟近邻。却绕过我家,直接来到杨店村委。强调要求村会计写了“杨店村民杨文范长期不在家,现下落不明”的证明。至此,在法官王玉林的策划下,用法官的特权堂而皇之的,以法律之名进行诈骗。精心炮制的“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预谋很快就付诸实施。就这样,十几天的时间,一个假案按照法律的诉讼程序圆满的成立了。
为了法庭审理像模像样,为了案卷材料不至于太少,为了欺瞒法院领导。王玉林又亲自主动的找了两个证人,做了调查笔录,而且,又找了其他庭的两个法官签名,组成一个虚假的合议庭。不择手段、暗箱操作。至此,一个假冒的庭审调查,一份造假合议的判决,一个不敢对外的公告,就这样成就了一件欺诈的假案。
   王玉林在档案袋里的公告到期后,直接就进入了诈骗程序,2008年12月2日早6点半苗怀玉带执行人员到我老家简单地就找到了下落不明的杨文范。按王玉林的说法,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将我拘留15天。当我要求出示法律文书时,执行法官翻遍了整个案卷,只找到了半份判决书。就这样,在王玉林的敲诈判决书的威逼下,法官将我投入监狱。
    出狱后,因我不知道判决内容,经过多方申诉,南阳市检察院受理后,经过审查,与2009年6月23日下达了宛检民抗(2009)36号抗诉书。认定:唐河法院违背法定程序,还认定原审法院以杨文范下落不明为由采用公告下达方式错误,以杨文范下落不明的证明不是客观真实的。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认定杨文范下落不明是错误的。由于原审法院错误的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半年后,2009年12月15日,唐河法院由审监庭的法官孟晓再审开庭。法官孟晓与王玉林既是同事,又是好友,而且和苗怀玉还有不明不白的关系。庭审中,孟晓法官开诚布公地说是受院领导的指派,过一下。庭审中我向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出了5条证明我长期居住在宜昌的证明和法律依据。同时还向法庭提供宜昌市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杨文范同志自1997年至2008年期间长期居住在宜昌夜明珠码头从事个体经营(公章)”的证明材料。
    鉴于上述事实,唐河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孟晓法官说,这你说了不算。当我向法庭提供苗怀玉的亲笔收款证据时,孟晓法官拒绝接受,称:“现在审的是杨欠苗怀玉的钱,不审苗怀玉欠杨的钱。”接着又用茶杯、茶盖的理论说明是领导的意思。
2010年6月1日通知我到唐河法院,领取在4月份都准备好的(2010)唐民再字第001号判决书。
孟晓法官认为:湖北宜昌“出具公安机关的证明或单位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不能确认该公安证明为本案的有效证据。”这就是法官,这就是唐河法官!不知道单位证明是公文证明?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
    对南阳市检察院的抗诉,孟晓法官认定:“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把违背诉讼程序认为“原审程序存有瑕疵”。把违法说明是“瑕疵”,孟晓法官文字游戏真是一流的,可谓手段卑鄙可耻,下流到了顶极。程序都违法了,实体能公正吗?
    为了掩盖王玉林的违法行为,孟晓法官称“原审诉讼时,原告苗怀玉仅提供了被告杨文范的户籍所在地。”自创“户籍管辖说”。因户籍在唐河,唐河法院可以管!
  根据程序法,我上诉到南阳中级法院,妄想中院的法官会依法审案,可是,我错了,没有想到官官相卫,中院的法官还是肯定唐河法官王玉林创造的“户籍管辖”,维持了唐河法院的原判。可惜,在这里是不是把经念歪了?
   时至今日,我也未见过原审法官。法官王玉林是男是女,是胖是瘦,是什么模样我一概不知。但是,王玉林的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审案,欺诈群众,办私案、人情案的行为,强奸了法律。王玉林法官如幽灵一样,在暗中吞食着我的财产。
   最后,面对苍天,我不仅要问——为了诈骗区区12000元钱,法官王玉林以法律的名誉造假诈骗,法律的尊严何在!法院的职责何在!!天地良心何在!!!


控诉人:杨文范
电话: 0717-6312488
手机: 15838797454
执业机构: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
 所在地:湖南 衡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债权债务 调解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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