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10 09:35:18 文章分类:最新报道
王女士称,2008年9月,她在一家美容店进行美容,美容师用该店产品给自己做完面部护理,当晚就感觉面部有灼烧般刺痛感,整个脸颊、眼睑、鼻子两侧等部位均出现大面积红肿、脱皮、裂口。王女士遂向美容店询问,被告知是皮肤的正常代谢,并称该店使用的美容产品是百分之百纯植物萃取,王女士天天做水膜,皮肤就能得到好转。此后,王女士坚持到该美容店中做水膜护理。期间,因做美容时眼部进入液体,造成眼部感染。到09年1月,王女士脸部开始长痘,美容店又用医用夹子为其进行了清痘。经过一段时间后,原告脸部的痘子疯长,同时伴有黑斑、白斑等现象。王女士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严重化妆品过敏性皮炎。
王女士认为,美容店为其使用了不适合的美容产品,违规使用了医用清痘夹,做美容时从未做过皮试,且美容店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美容师没有医师资格,虚假吹棒产品,欺骗消费者,违法生产使用未经批准的自制药品,构成欺诈。美容店的行为,给她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精神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双倍美容服务费、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1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