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垫付事故赔偿款 事后向司机追偿获支持

时间:2009-04-10 09:36:35    文章分类:最新报道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4月9日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车主在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向司机追偿获法院支持。

    2008年8月8日零时8分,司机李华驾驶车主张兵的货车由外地返回南昌市的途中,在高速公路撞上一辆货车左尾部,造成己方车上人员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李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张兵赔偿了死者家属各项费用10万元。

    法庭上张兵诉称:李华系我雇请的司机,发生事故后,我替司机赔偿了死者家属10万元。而李华对于我的追偿却不予理睬。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华还我10万元。 

    司机李华辩称:我作为雇员是在雇主未合理安排工作而疲劳驾驶情形下发生事故的,且张兵作为雇主事发前未为我办理个人保险,因此对于事故损失,我只能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李华作为雇请的货车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驾驶车辆不当,造成车乘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兵作为雇主及车主,经有关部门依法调解赔偿了事故死亡者的损失后,有权向在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张兵的诉请应予支持。司机李华辩称其是在雇主未合理安排工作而疲劳驾驶情形下发生事故,雇主在事发前亦未为其办理个人保险,其只能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近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司机李华偿付张兵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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