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瞒报当事人非正常死亡 公安局领导先停职

时间:2009-04-17 20:24:47    文章分类:法治聚焦

 吉林省公安厅日前规定,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隐瞒不报的,公安局主要领导要先行停职,再接受处理。

  吉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胡秋华表示,要推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凡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群众上访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辖区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调查、不报告致使辖区治安长期混乱的,乱收滥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的,坚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吉林省还作出规定:今后凡发生执法过程中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的,或因违法违纪问题被媒体曝光、引起炒作的,案发地公安局长要在两日内到吉林省公安厅检讨说明情况。凡对问题隐瞒不报,或经调查发现避重就轻、不实事求是的,对主要领导先行停止执行职务,后调查处理。(记者 周立权)
执业机构: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
 所在地:湖南 衡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消费维权 债权债务 调解谈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邹平君律师 > 邹平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