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昨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时间:2009-04-23 08:45:18    文章分类:舆论监督

 4月23日讯 根据案件实情和原告申请,珠晖区人民法院昨天发出衡阳首份《人身保护令》。
  这份《人身保护令》旨在禁止被告刘青(化名)在原告妻子王娜(化名)控告的刑事伤害和提出的民事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和威胁王娜及其家属,用以保护原告王娜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
  衡阳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俗称《人身保护令》由珠晖区人民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院领导邓顺生签发,这份《人身保护令》除送达双方当事人外,还将送达当事人居住地的警方派出机构和双方当事人的单位。
  邓顺生昨天告诉本报记者,如果被告刘青在《人身保护令》生效期间,无视《人身保护令》的约束,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家属,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
  原告王娜与被告刘青为某国有公司职员,系夫妻关系,结婚5年,已生育一小孩。2008年,被告刘青向珠晖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允离婚。
  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刘青为达到迫使妻子王娜同意离婚的目的,暴力殴打妻子王娜并致其轻伤。在警方介入期间,刘青仍然对王娜继续采取骚扰、威胁手段。
  今年初,王娜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青承担刑事伤害责任并提出离婚。
  在昨天的开庭审理中,刘青家人还当庭对王娜及其代理人进行人身威胁,扬言要对其“采取过激行动”。
  邓顺生说,基于王娜向法院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和刘青以往对其的暴力行为,法院认为,对王娜下达《人身保护令》是“完全必要和恰当的”。
  南华大学法学副教授罗万里说,珠晖区法院在衡阳率先尝试运用司法手段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保护,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了衡阳国家公权力介入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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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护令》在法律上称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
  人身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签发。
  2008年10月22日,作为西部唯一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向几个案件当事人同时发出了一纸《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随后全国相继25个省市区都出台了《人身保护令》,用条令法规来详细地阐述家庭暴力的范围和后果。在申请程序上也变得简单了,效果明显。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权威调查,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29.7%—35.7%,其中90%以上受害人是女性。家庭暴力,除了通常知道的身体暴力、性暴力,还包括以侮辱、谩骂等手段进行折磨的精神暴力,以及通过对家庭财产、收支状况严格掌控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我价值感的经济控制行为等。

(晚报记者  邹建平  实习生 王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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