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30 13:57:24 文章分类:法治聚焦
本网北京讯:近期,《人民内参网》关注报道了广西质监局故意刁难民营企业的文章,文章发表后,《央视网》、《人民网》、《中国法院网》、《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媒体相续进行了报道,《新浪网》《千龙网》《大河网》《奥一网》《华中网》等大型论坛型网站也进行了报道,全国各省的地方门户网站60余家更是将该事件推到了舆论监督的顶峰。如今,《人民内参网》报道的广西质监局案件,每天的点击率高达五万多次,每月点击率达到百万次,作为广西质监局,本应该重视舆论监督,改正自己的错误,然,广西质监局对于地方政府的多次请求、民营企业的多次申请,媒体的多次监督,采取的依然是我行我素、与我无关的恶劣态度。
广西质监局故意刁难民营企业,导致企业停产一年多的恶性事件,已经引起了中国法学专家和中央部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广西质监局在该恶性事件中,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办案,究竟是行政部门暴力执法,还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问题。2009年11月15日,由《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法学会》的五位中国法学界最具威望的法学专家、原行政法的起草修订的参与人,齐聚北京“清华大学”会议厅,专题研讨“广西质监局对河池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审批”问题,参加本次论证会的有: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余凌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何兵。
2009年11月15日,广西河池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总经理(地级市人大代表)陆汉堂受邀来到北京,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向中国最权威的法学专家讲述企业被故意刁难的悲惨经过并出示广西质监局的停业通知等。
左起:《人民内参网》主编张瑞华、河池市人大代表陆汉堂、《人民投诉网》站长吕世臣在清华大学法学会举办的论证会现场。
人大代表陆汉堂在论证会上陈述详细案情
五位中国最权威的法学专家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陆汉堂陈述企业如何被广西质监局故意刁难长达一年之久不能营业的详细情况。
法学专家针对案情和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对具体的案情询问了陆汉堂。
讨论案情
讨论案情
法学专家听取案件介绍后,均非常气愤的谴责质监部门的暴力执法行为,并一致认为质监部门关停河池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
经过法学专家的论证,法学专家认为:
1、责令停止机动车安检业务缺乏事实根据、超越法定权限、所依据的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许可法》
2、“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设定及其实施条件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3、忽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求,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实体、程序要求
4、不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论证会,法学专家最终形成书面结论,确定:
广西自治区质监局责令停止河池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机动车安检业务的命令,缺乏事实根据,所依据的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权限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部门规章设定多项行政许可,超越了权限;在实施条件上,以8公里或5公里的半径限制为条件,不仅违法,而且不合理,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河池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申请,以五公里限制等为由不予审批,违反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08年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仅违反了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的规定,在程序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学专家的结论,无疑对广西质监局是“当头一棒”,广西质监局的领导、广西自治区政府的领导,都应该清醒过来了,更不要装聋作哑了,不要用没有经过任何调查,就下发的“广西区政府信访答复意见”来作为自己辩护的挡箭牌,该上访答复意见,其一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不是一个能够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二,该信访答复意见,根本就是广西质监局的答复意见,被广西区政府信访部门套用后,加盖政府印章而成,该信访答复意见,没有进行必须的调查落实。
法学专家的论证会结束后,人大代表陆汉堂表示,本次论证会,将根据论证会法学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法律渠道解决检测站审批问题,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力将涉嫌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
“依法追究行政乱作为责任,才能有效地遏制行政乱作为对于经济秩序、公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的危害,从而杜绝人祸,取信于民。”---摘自新华时评:《行政乱作为 危害猛于虎》
《人民内参网》北京报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参加河池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审批纠纷论证会的法学专家简介
应松年
中国政法大学终生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组成员,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及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特约咨询员、特约监督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行政立法研究组起,应松年即担任研究组的主要负责人,先后组织或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正在组织起草和修改《行政程序法(草案)》,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学位委员会社会科学学部委员,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成员,教育部教育法规司教育法制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政监察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咨询顾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学术调研顾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七届律师协会顾问,北京市工商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曾参与的主要行政法立法研究和试拟稿草拟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参与咨询、论证的重要法律有《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农业法》、《统计法》、《体育法》、《国防法》、《民办教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20多部。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郑州大学兼职教授;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法制办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
余凌云
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
曾经参加《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禁毒法》、《政府采购法》、《国防动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管理条例》、《信息安全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天安门地区管理条例》等立法研究、论证或起草工作。
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新闻频道“法治在线”和“东方时空”、社会与法频道“法律大讲堂”、公安部“中国警务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观潮”和“中国之声”、凤凰卫视“鲁豫有约”、东方卫视“新闻纵横”等栏目上做过大量法制宣传工作。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
相关文章链接:
(一)广西质监局苏彩和行政执法行风万人评
(二)关于对广西质监局苏彩和进行批评、建议、监督的公开信
(三)广西质监局行政执法行风万人评第一次活动正式启动
(四)远离人民,就是远离官位!
(五)广西质监局:行政执法岂能一关了之?
(六)《人民内参》文章被央视网、人民网、最高法院网等权威媒体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