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2 21:58:43 文章分类:法治聚焦
核心提示:2009年 10月15日18时30分左右,在衡阳市祁东县白地市镇白茅10KV、0091-0092号电线杆之间的变压器上,一名线路维修人员触电身受重伤,这看似普通的一次意外事故,背后其实是祁东电力局和和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单位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所酿成一起悲剧。
(湖南电力公司衡阳祁东电力局)
维修故障线路电工触电受重伤
据了解,受害人谭蓉成是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公司祁马线110KV项目部的工作人员。
2009年10月15日18时30分左右,他在维修白地市供电所拆除白茅10KV、0091-0092号电线杆之间变压器上的接地线时,触电受伤,送往祁东县人民医院抢救,祁东县人民医院的医生看到伤势严重、医疗条件不够,建议送到大一点的医院救治,后被紧急转往解放军169医院抢救,经医院的医生全力抢救,谭蓉成才保住性命。
经医生诊断:患者全身多处电烧伤,右上肢骨筋膜室保合症,右上肢神经损伤,做好了截肢的准备,要先行进行一次大手术,看伤势恢复情况还要进行一次大手术。
受单位指派维修故障线路
这起看似普通的意外事故,背后其实另有隐情。
据谭蓉成称,他是受项目经理谭东武和祁东白地市供电所一位姓李的负责人指派,去帮助白地市供电所拆除白茅10KV、0091-0092号电线杆之间变压器上的接地线,当时,他还是与谭东武及另外两名负责人同坐一台车去的。
笔者找到当时与谭蓉成一同施工的白地市供电所一位姓唐的抄电表员工。唐称:“在出事之前,谭蓉成正和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谭东武和另外的两名项目部工作人员坐同一台车上,从离变压器100来米远的车上下来,与我一起来到变压器拆三根接地线,我操作跌落开关时,拿的是一根以前自己留下来的操作棒,这根操作棒不够长度的,谭蓉成伏在变压器支架上拆地线,谭东武和另外的两名项目部工作人员坐在车上等。”
当笔者在谭蓉成的住处清理谭蓉成的行李时,谭蓉成的工友们向笔者和家属诉说了实情。
一位工友向笔者证实,谭蓉成的这次施工作业本是供电所的工作范围,如果不是项目经理谭东武安排去的,谭蓉成怎么可能帮白地市供电所做些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事呢?
停电线路提前通电
一位工友告诉笔者,根据施工需要,他们已向祁东县电力局申请了故障线路断电,并得到了批准,该线路在当天的8:00—19:00这时间是不带电的。
笔者查阅了该份“电力线路申请停电区域图”,图上确实注明了当天的8:00—19:00这时间该线路停电。
而谭蓉成在维修该故障线路时,是18:30分左右,因此很显然,如果不提前送电,这起惨祸也不会发生。
配合施工的抄表员多处违规
据谭蓉成说,当时配合他施工的是白地市供电所一个姓唐的抄电表员工,而这名员工当时有多处违规操作行为。第一,唐当时穿着拖鞋,第二,唐没有佩戴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携带任何施工工具,鉴于这种情况,他只好上杆操作,唐在下面配合工作。第三,正当他拆除第三根接地线时,唐找来一根不合规格的操作棒去操作跌落开关,他叫唐先不要操作,但还没有拆完,唐就已经将跌落开关合上了,导致他触电受伤。
伤者所属单位态度恶劣
谭蓉成家属得情况后,急忙驱车从远在数百里之外的浏阳赶到衡阳,看了伤者后,又赶到祁东县电力局询问情况,却被祁东电力局的领导拒之门外,家属在祁东电力局办公楼过道中顶着冷风中等了数小时后,还是没有看到有领导来接见,最后迫于无奈回到了衡阳。
数天后,衡阳电业局和祁东电力局的领导的回答却是,谭蓉成在未经电力局的批准私自上电线杆作业造成的,与电力局没有任何关系。
尔后,家属同笔者找到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公司110KV祁马线的项目部,项目经理谭东武给出的答复是“对事故的发生什么也不知道”。当笔者问到:在事故现场为什么会把车停下来时,谭东武经理的回答是下车小便。当家属拿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表格,请求盖章时,项目部一个工作人员站了出来,口称“有章也不给你盖,你能把我怎样?”,并对家属恶言相告。
事发到现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了,伤者在医院成功的做完了第一次大的手术,正在医院观察治疗中,到此己经花去八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这一点点的医疗费用都是家属在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隔三差五、分十多次、苦口婆心求来的,面对将要进行的第二次大手术,更多的医疗费用,家属现不知所措。而作为电业局一方,不但没有先行支付一分钱的医疗费用,而且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过伤者,唯独两次到医院都是拿着录音笔,在伤者连说话都困难的时候对伤者的强列质问。
伤者与所属单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笔者在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一份会议签到表上看到,这份签到表上有“谭蓉成”的名字,表上标明谭蓉成所在部门是“施工三队”,职称为“技工”,从这份证据可以看出,伤者谭蓉成与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
笔者在调查中还惊讶地发现,虽然谭蓉成为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高危工作达几年之久,而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却与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并且,受到此种“待遇”的,远不止谭蓉成一人,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编者按: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为一个电力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衡阳市电业局及祁东县电力局对电力的管理如此的疏怱大意,明显存在不作为,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衡阳市电业局及祁东县电力局采取如此消极的态度,不但没有落实处理,而在网上一味的反驳,推卸责任,怪家属在煽风点火,令人心寒。
仅管祁东县电力局将该工程承包给了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但祁东县电力局作为该电力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监管人,且提前供电,酿成此次事故发生,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有充足证据表明,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伤者是直接劳动关系,伤者是受该公司的指派才去从事工作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令笔者惊讶的是,伤者为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高危工作达几年这久,而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伤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任何保险。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一个这样的大企业,如此对待下面的职工,令人发指。
第三,对于伤者自身而言,明知不是自己的工作范围,且过于自信电力局会按规定时间供电,没尽到注意义务而为之,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试想:如果电力局若依批准的停电申请时间而不提前供电,这次事故会发生吗?而且,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事电力设施高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且举证责任到置。因此,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祁东电力局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发至此,我们又不由回想起在2007的时候那场冰灾,多少电力施工人员放弃了过年与家人团聚的机会,顶着冰雪,战斗在电力施工第一线,为千家万户送去光明。他们是那么可敬,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故,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衡阳电业局作为电力的顶头企业,对一个受伤职工的如此的对待,是如此的让人心酸,你们的良心何在,社会公德何在……
为此,我们都共同期待祁东电力局和湖南电力创业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端正自己的态度,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再次类似的事故发生,都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给伤者和家属合理的安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