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09 14:23:54 文章分类:投诉举报
关于湖南省衡南县政府某些人支持私人老板非法采选金矿,大面积非法占地、毁灭山林和稻田,严重破坏环境,肆意侵犯农民合法权利的情况反映
一、关于非法采矿的问题。
(一)、国家关于探、采矿许可,特别是开采黄金,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定。其中《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私营企业衡阳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在衡南县政府某些人的庇护下,未经竟买程序就开始探矿权和大规模采矿、选矿,更没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中环境保护的通知》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然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反映的情况证实:(1)洪鑫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至今没有审批;(2)洪鑫源公司至今连试生产报告都没有提交。因此,洪鑫源公司依法不可能获得采矿许可证。可是,该公司却自称2008年11月已获得采矿许可证。尤其不可思议的是,衡南县人民政府居然在2008年6月25日发布的“南政办发(2008)7号文件”中就确认:“衡阳洪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金矿项目,是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在我县硫市镇、车江镇开采金矿具有合法采矿权”,比洪鑫源公司自称获得采矿权证的时间还早半年。
(三)、洪鑫源公司系露天采矿,大面积毁灭山体和山林;取矿后就地露天堆放,又毁灭大量农田和旱地;采用巨毒氢化物喷淋堆浸选矿,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现已更名为厅)2008年7月14日《湘环评2008-95号文件》,对该公司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提出了五个大项,二十多个小项应当着重要注意的问题。其中特别强调:“项目建成后,须报经我局同意方可投入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规定,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可是,洪鑫源公司在县政府某些人的“支持和帮助”下。居然在“试生产报告”都没提交,更未经环保验收,未依法获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于2008年初就开始大规模非法采矿。到目前为止,非法采矿总量已超过100多万立方米(平均2.1克黄金/立方米)。
(四)、法律规定,开采黄金必须依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开采黄金批准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林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安全预评估及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及验收报告》、以及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其他证照。据初步调查,上述必要证照的绝大部分洪鑫源公司至今没有获得。其小部分也不是按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获得的,而是利用金钱和某些人的权力非法获得的。
二、关于大面积毁灭山林,稻田和环境污染问题。
(一)、洪鑫源公司非法采矿取土100多万立方米,现已毁灭山林450余亩(其中由国家林业部门投资培育的国外松140余亩、油茶林190余亩,其他经济林120余亩)。上述所毁灭的山林,均未报经林业部门审批。由于有某些人的庇护和纵容,林业部门想管也管不了。
(二)、洪鑫源公司非法采矿和用氢化物堆浸选矿毁灭旱地近300亩,毁灭稻田80多亩(其中包括部分基本农田)。
(三)、由于非法采矿大面积毁林、毁地、毁田、现已造成水土流失,随时可能形成严重灾害。
(四)、由于未经环保验收,没有任何环保措施。巨毒氢化物渗透到土层后,不仅土层中的氢化物会长期污染环境,而且必然污染下游渠道、池塘、水库和地下水。被氢化物污染后的毒水,最后流入湘江,后果不堪设想。
三、关于非法占地,侵犯农民合法权利问题。
(一)、《国土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采石,采矿,取土”。由于衡南县某些人的公然支持,洪鑫源公司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大面积非法占用耕地,采矿、取土、造成水土流失,大肆污染土地。
(二)、《国土法》第4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事实上洪鑫源公司所毁灭的山林和耕地已无法复垦。而且该公司既无复垦计划,又未提供分文复垦费,广大农民已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其中,硫市镇万龙村礼堂组人均仅留有1分稻田。礼岳村上房组人均仅留有0.6分稻田。不可思议的是,镇政府居然出具书面承诺:“如洪鑫源公司对水土保持、环保造成影响,不按规定复垦,由政府承担全部责任”。不知道政府今后从那里拿钱来为洪鑫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部法律允许政府为私人老板提供经济担保?仅此,足以证明:(1)政府某些人与洪鑫源公司老扳是何种关系;(2)洪鑫源公司老板为何敢如此胆大妄为;(3)政府某些人的法律和政策素质是何等低下。
(三)《国土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45条对用地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洪鑫源公司如此大面积非法占地、毁林、毁田居然不要经任何审批,广大农民只能忍气吞声。原因究尽何在?
(四)《国土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为减少洪鑫源公司的用地成本,衡南县人民政府“南政办发(2008)7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按2002年产值标准计算。安置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律不予考虑。
(五)、《国土法》57条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3条对临时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到过现场的都会一目了然,洪鑫源公司所毁灭的山体、山林、旱地、稻田均不可能恢复原状和复垦,明显不属于临时用地。可是,县政府某些人却强行认定是临时用地。
(六)《办法》第4条规定:“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滿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洪鑫源公司目前的毁林、毁田客观情况就已表明,今后根本不可能恢复原有种植、造林条件。可是,县政府某些人却在该公司既无复垦复种计划,更没有提供分文复垦复种资金的情况下,强迫农民与该公司签订所谓《使用土地协议书》。
(七)《办法》第5条规定:“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可是,县政府某些人强迫农民与洪鑫源公司签订的《使用土地协议书》规定的用地期限却为6年。
(八)《办法》第7条规定:“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可是,县政府某些人完全不顾上述规定,不要洪鑫源公司任何申请,也不要地形图;不要土地所有者书面意见,更不要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文件;不要复垦计划书,更不要提供分文复垦费。就强迫农民与洪鑫源公司签用地协议。
(九)《办法》第8条对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可是,县政府某些人却完全不顾上述规定,不要任何审批手续,就强迫农民签协议。《办法》第10条特别规定,临时用地者只有经批准后,才能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县政府某些人强迫农民与洪鑫源公司签订所谓临时用地协议时,既无申请,更无审批。
(十)由于有县政府某些人的庇护和纵容,洪鑫源公司在所谓临时用地合同以外,又强行占用农用地70余亩。洪鑫源公司的违法和侵权行为,引起广大农民的愤慨。在控告无效的的情况下,农民只好自发进行阻止。县政府某些人不仅不制止洪鑫源公司的违法行为,反而指使县公安局派员“镇压”农民,对农民进行训戒和抓捕,并编造借口对不服“镇压”的农民中的周亚军实施了拘留。
(十一)洪鑫源公司不仅非法釆矿,大面积毁林、毁田,已造成水土流失。非法用氢化物选矿,严重污染环境,目前下游水库现已被严重污染。而且野蛮施工乱采乱挖,形成巨大深坑且积水,无任何防护设施,对附近农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了威胁。2008年8月30日,村民宁某8岁的小孩放学路过采矿场时,被活活淹死。
综上所述,洪鑫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土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估法》、《矿产资源法》,以及与上述法津配套的实施细则、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同时,该公司的行为还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利。并均已造成严重后果。为严肃法律,打击违法;维护党和政府的威望;保护国家资源不流失,农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特反映上述情况。请尽快依法查处。
呈报人:湖南省衡南县硫市镇万龙村礼堂组、车江镇长合村泉头组村民(签字):
2009年11月
附:证明上述事实的书面证据、现场照片及录像资料一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