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土地拍卖引来官司缠身

时间:2010-01-09 14:27:01    文章分类:法治聚焦

                              一宗土地拍卖引来官司缠身

---历经两年,“兴泰产权服务中心”非法倒卖土地案尘埃落定,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先国终审依法宣告无罪。

    

 业内颇为关注的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唐先国涉嫌“非法倒卖土地”案已经尘埃落定。5日上午,记者自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09年12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衡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唐先国及兴泰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无罪。

唐先国原是湖南兴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兴泰产权交易中心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市兴泰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均已辞职),这三家公司,在衡阳业内,均颇有影响力。

唐的人生“劫”点,源于一宗改制土地的拍卖。2003年4月,衡南县运输公司改制,由衡阳同盛运输公司承债式整体收购。由于改制存在资金缺口,职工无法安置,社会保险无法缴纳,该公司希望将衡祁路170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出去,以筹集资金用于安置职工,但由于该土地性质为工业、住宅用地,一直未能顺利拍卖出。

2006年8月,衡阳同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与唐先国合作进行衡祁路170号土地的改性及拍卖。2007年1月25日,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后,衡南县运输公司与市兴泰拍卖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同时,为帮助同盛运输公司安置职工,兴泰拍卖公司先期垫付了数百万资金。为了保证垫付的资金安全,经过衡南县交通局、改制办及县主管领导的批准,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与实际已经注销的衡南县运输公司(实为衡阳同盛运输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

同年2月5日,衡南县县政府将衡祁路170号土地收回,交给衡阳市国土局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同年4月2日,衡阳市大规委批准了该宗土地变性手续。同年4月28日,湖南银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兴泰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以1600万元(含拍卖佣金等全部费用)的价款成功竞得该宗土地。

 但四个月后,风云突变。衡阳同盛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因为涉嫌将该宗土地920万元土地转让费用中的140万元私分,被衡南县纪委查处。在查处全某案的过程中,“衡祁路170号土地”的拍卖随即进入了该县纪委的视野,与这宗拍卖相关的唐先国等人,被列为调查对象,2007年9月4日,唐先国因涉嫌“倒卖土地”被衡南县纪委“双规”,同年7月3日,该县公安局以涉嫌“倒卖土地”罪将唐先国逮捕。2008年9月26日,该县检察院向衡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2月8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009年8月给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产权交易中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62.9565万元;判决唐先国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免于刑事处罚;追缴被告单位市兴泰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非法所得款310万元上缴国库。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及唐先国均不服,并以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2月18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唐先国的辩护人提供的17份证据,经审理后,认为:

上诉单位产权中心主观上没有“非法收购倒卖”的故意。因为产权中心与衡南县运输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双方签章后由衡南县运输公司报衡南县交通局、衡南县改制办批准生效。”约定表明:上诉单位产权中心在签订协议时已主动将自己的“收购行为”置于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

《收购协议》是经该县交通局及衡南县改制办签字同意的,属于对《收购协议》的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行政许可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如行政许可违法,导致当事人受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对经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行为,责任不能由当事人承担。而且,上诉单位产权中心客观上没有实施、也不能实施收购行为,因为上诉单位“产权交易中心”与衡南县运输公司实际履行的是《委托拍卖合同》,而并未履行《收购协议》。

另外,衡南县政府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已将“收购协议”中所涉及的土地收回交县交通局挂牌拍卖,2007年2月5日该县政府南政(2007)10号文件、同年6月18日衡南县运输公司对县改制办的报告、同日县改制办对市改制办的报告等正式公文已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诸多证据表明,对于已经收回的土地,产权交易中心无法从衡南县运输公司“收购”,更无法“倒卖”,属于法律上的犯罪不能。

由于该县运输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资金缺口达1070.8万元,所涉及的土地由于不能变性,一直未能卖出,职工无法安置,社会保险无法缴纳,存在严重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产权中心,与衡南县运输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改变了所涉土地的使用性质,为顺利拍卖打下了良好基础,客观上促进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衡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上诉单位衡阳市兴泰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无罪,原审被告人唐先国无罪。 

5日下午,记者欲就本案的一些细节采访唐先国,但他委婉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他在电话中叹息说,自己虽最终被判无罪,但此案给公司带来灭顶之灾,兴泰公司高峰时年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现在人员流失严重,年收入连100万元都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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