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湖南邵东县政府制止团山镇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时间:2010-08-02 20:10:52  作者:全体社员  文章分类:投诉举报

   本网接网民举报 ,全文如下:

   我们是邵东县团山镇崇建村贺家组村民,现向你们举报邵东县团山镇违法露天倾倒生活垃圾一事,恳请党和政府能为我们主持公道,依法处理和坚决制止露天倾倒垃圾行为,维护一方生态环境。

举报请求:

1、责成团山镇立即停止露天倾倒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2、由县环保局、镇政府等各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对团山镇所倾倒生活垃圾进行环保评估,并公示环保评估结果;

3、对露天倾倒的生活垃圾及时采取水泥围栏或转移的方式进行处理,防止生活垃圾在降水影响下流往水源区,造成更大环境破坏;

4、对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私自露天倾倒生活垃圾这一行为的团山镇相关负责人进行法律制裁。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初,我崇建村贺家组社员发现有大批生活垃圾(含医疗废物、生活用品、塑料袋等)倾倒于原保善村属地(该地介于崇建村贺家组、保善村、保胜村时仁组交界处,地势陡峭,崇建村贺家组处于斜坡下角)。据保胜村时仁组社员透露,该地已经被团山镇政府买下,将辟为全镇生活垃圾露天堆放之地。

时隔不到一月,已堆积成长达10米,宽约三米,高1米余的垃圾堆。炎炎夏日,垃圾散发的臭味在南风的吹拂下可送达近10里,苍蝇集聚于垃圾堆十米之内(一旦垃圾成山,将更为严重)。

据保胜村时仁组村民介绍,原保善村属地将长期成为团山镇垃圾堆放地。目前,日均倾倒垃圾已达两车(约4吨),按照1年365天计算,将达到1400余吨。若常年倾倒,后果不堪设想。

考虑到生活垃圾长期露天堆放可能带来环境的破坏,尤其是自来水源、土壤质量、空气质量等,社员曾到镇政府进行交涉,但交涉始终无果而终。团山镇政府还曾派环保所工作人员到事发地了解情况,但该工作人员却表示,不会影响环境,如果有影响,镇政府以后会每半年检测一次水源。如果真的造成大规模的环境污染,会给受污染村组解决水源问题!

露天倾倒生活垃圾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这是一个小孩都知道的常识,为何镇环保所工作人员还拿我们社员当小孩般戏耍、欺骗?对于我社员的举报,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在接见村组代表时说,为什么不早日上报,等到今日,事情已经无法解决!

然而,我们要说的是,在团山镇违法露天倾倒生活垃圾之前并未与我村组代表进行协商或者知会。我们都知道,任何一项有关于百姓福祉、有关于环境的工程,都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需要征求群众意见才可以执行。但是,团山镇却在我们村组社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倒生活垃圾(事实上,团山镇偷倒生活垃圾已经不是第一起,曾在其他村组倾倒,被村民暴力驱赶,始终无法得逞)。

后,我崇建村贺家组社员多次上路阻拦司机,甚至多次与司机发生冲突,问题得到短暂解决。

但是,限于人力物力,我崇建村贺家组社员不能终日阻拦。

 

现在,我组社员担忧:

1、倘若垃圾常年露天倾倒,经年累月,将堆积如山。一旦下雨,生活垃圾中存在的细菌、病菌将顺水流向我崇建村贺家组,渗入地下水层。同时,由于我组处于河流上游,一旦细菌、病菌流入河流,将危机到下游村组(石桥、付夫、托塘、羊夫等村组,甚至会危及双峰县人民)。

2、堆积如山的生活垃圾将积聚大量带有病毒的气体,在风的带动下给周边村组带来空气污染。

3、在降水的影响下,灌溉水源将受到污染,土壤质量遭到破坏,由此可能给我崇建村贺家组所有社员生计带来巨大影响。

根据目前事实,我崇建村贺家组社员认为,团山镇相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所列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同时,我崇建村贺家组社员也认为,邵东县环保局、团山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据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崇建村贺家组社员认为,县环保局、团山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团山镇违法露天倾倒垃圾这一违法行为。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我们都是遵纪守法的农民,若不是因为团山镇擅自露天倾倒生活垃圾可能给我组社员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可能带来的生存危机,我们是不会麻烦党和政府的。我们始终相信,党和政府是站在人民这一边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我们翘首盼望着党和政府给我们解决这一影响子孙后代、影响当下的环境问题。

此致

                             团山镇崇建村贺家组全体社员

                                                             2010年 7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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