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按揭房产离婚怎分割

时间:2011-09-15 21:24:41  作者:李朝霞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按揭房产离婚怎分割

案情回放: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徐某于2011年7月起诉张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按揭房产。法院查明:涉案房产是被告张某婚前2007年9月3日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4万元所购,婚后原告与被告共同还款10万元,房产证于2007年12月3日登记在被告名下。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房产现价值100万元。

法院裁判:准予原被告离婚;涉案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尚未还的房产贷款为被告的个人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向原告徐某给付涉案房产补偿款10万元。

律师评析:涉案的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前,类似涉案的按揭房产在离婚案件一直令人非常纠结。今年8月13日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涉案房产是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并由被告支付首付16万元,且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依法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设立在涉案房产上的银行贷款为被告的个人债务,由被告承担。因房产的价值由50万到现价100万增值一倍,那么婚后还贷的10万元,增值为20万元,原被告各分割一半,因此,被告给付原告涉案房产补偿款10万元。

                               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李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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