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材料及程序

时间:2013-12-05 17:39:59  作者:胡贵省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所需材料及程序

胡贵省  律师

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它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进行农业生产的活动。它是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它的核心设施就是环境安全型温室、环境安全型畜禽舍、环境安全型菇房。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设施农业是今后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但是有许多经营者却不知道如何撰写申请材料,如何完成审批手续,还有的甚至无证经营,违法占地,增加了经营的法律风险。为了方便广大群众迅速完成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手续,特整理以下材料供大家参考。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2002年3月1日实施)

2、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

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二、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种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审批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者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设施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生活用地、仓库用地、道路等硬化地)≦项目用地的10%≦15亩

2、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用地协议

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

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先签定土地流转合同: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2)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定土地流转合同(统一格式,农业部门负责提供)

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的,出具书面委托书。

(3)乡镇政府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或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3、复耕承诺书或复耕协议书

4、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审报

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县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审核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1、农业部门审核重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

2、国土部门审核重点: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

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3、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四、实施的监督

1、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2、用途监管

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3、监管措施

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4、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

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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