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5 22:36:11 作者:张林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9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男)无证驾驶三轮摩托在平邑县地方镇千行庄路段时,与对行的驾驶两轮摩托车孙某发生碰撞,致使三轮车乘车人张某、王某(女)死亡,孙某受重伤。交警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承担次要责任。死者亲属和孙某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孙某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王某(男)的车辆未办理任何保险。原审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男)按照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判决孙某按照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赔偿死者亲属的损失。
孙某委托本律师以"责任承担比例显示公正、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对于承担比例,二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按王某承担70%、孙某承担30%的比例划分较为妥当”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对于法律适用,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本案中王某(男)所驾车辆未投保强制保险,对给孙某赵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先予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其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判将孙某的损失直接按比例分担,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该上诉理由亦被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