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注册垫资风险

时间:2011-03-09 15:23:11  作者:徐元宏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对于那些代办出资的公司或中介机构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但也不能盲目乐观,实践操作能够让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难度非常大,最重要的是举证责任的安排及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深度等。
执业机构: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苏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科教文卫 工商税收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徐元宏律师 > 徐元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