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05 10:26:32 文章分类:法规解读
金华律师,金华律师事务所,金华刑事律师,金华刑事辩护,金华法律咨询
浙江金华法院关于使用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可根据信用卡使用方式的不同,而分别处理。
(1)在使用信用卡时,银行或相关单位根据规定必须查验身份证明的,行为人使用了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方式,骗取资金或进行消费的,一般可以信用卡诈骗定性。
(2)在使用信用卡时,不需要查验身份证明,只需凭密码消费或提现,行为人通过破译、窃取方式取得密码而使用的,一般可以盗窃定性。
2、盗窃作废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信用卡诈骗论处。
浙江婺博朱建忠律师友情提醒:标准是会变更的,量刑还受其他各种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影响,金华地区刑事案件请直接电话沟通
本信息来自金华律师网官网地址:www.jhls888.com 朱建忠律师:15058510586 QQ916718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