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时间:2010-03-08 17:29:56  作者:程向云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执业机构: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取保候审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程向云律师 > 程向云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