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成立的条件

时间:2010-03-12 13:05:59  作者:程向云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遗嘱成立的条件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其遗产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征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法律行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法律对遗嘱的有效条件设计了相应的要求。遗嘱成立的条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一是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财产,二是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三是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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