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9 14:21:1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372号
原告徐叔华,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明星里8号。
委托代理人曾平、刘成,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孙太泉,社长。
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广州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勇,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仁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伍锡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龙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徐叔华因与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长沙仁德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于 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叔华委托代理人刘成,被告广州 音像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严世勇、被告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勇、被告长沙仁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龙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原告徐叔华诉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长沙仁德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长沙仁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叔华撤回对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佛山市锋隆电子有限公司、长沙仁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徐叔华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
审 判 员 熊 萍
代理审判员 尹 承 丽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新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