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0 22:26:37 作者:于爱平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的委托代理人,现谈一下代理意见,希望审判员在裁决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所争议继承的房子(单元楼和门面房)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原告XXX自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劳动,和父母一起生活,即使娶妻生子后仍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从未分过家。父亲在种子公司上班,他和母亲在家劳动。一家人在经济上从未分开过。何况他家就他一个儿子。1996年元月其母去世后,他更不可能和父亲分家。从XX公司决定集资建房到第一次交房款,时间长达两年,那是他母亲尚在世时就决定买房的。买房子的钱也凝聚着他母亲的心血。何况在当时买房哪个不是倾一家之力?所以所争议的房子应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二、 所争议的房产应该认定为婚前财产。
被告与原告之父结婚的时间为1996年12月26日。而买房第一次交款的时间为1996年7月23日。这就说明在被告结婚之前买房的事实已经存在。无论被继承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房子是一定要买的,所以房产的权属是属于原告及其父亲的。属于被继承人婚前与其家人的财产。可以说与被告毫无关系。至于后面所欠房款的清偿并不能改变房子的权属性质。何况后面所交的四万多元也只不是用被继承人的工资支付,也是用家人共同的劳动所得支付的。被继承人的工资在1996年一月也就300百元左右,不可能一次次的一万几万的交款。原告所提交的邻里证言证明原告家庭富足,而富足也是每一个成员共同劳动的结果。
三、 继承涉及的房子应该先分出家庭其他成员的份额,
只有被继承人的部分才能有继承人来分配。
四、 原告在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和被继承人一起生活。
原告在其父生前,一直和父亲、继母住在一起。由于其在县城做生意,孩子也在县城上学,在其父去世后,继母将住宅楼的所有锁子换了,造成原告有家不能回,只能在外租房。一家四口挤在租住的一间房内,现在两个女儿已经长大了,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方便。老家的房子年久失修,所以原告一家急需房子安身。而被告只是一个人,何况还有自己的亲生儿女籍以养老,儿女也都有房,所以无论怎么划分遗产,住宅楼宜归原告XXX居住。
五、继承案件不止是简单的财产划分,让亲情回归、原被告之间相互谅解也是根本目的。
在代理本案中,鉴于原被告的特殊关系,本不想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着手,从情理出发让失去亲情重新回归,但案件的发展并不如我想像的。亲戚们私下调解,被告不予配合;法庭调解、调查,被告不实事求是。知道内情的亲戚不愿说出实情,知道内情的单位职工怕被告找麻烦不敢出来作证。夫妻关系如何特别是在被继承人有病期间被告到底有无虐待,这些事情虽然法庭不予调查,但各位当事人心中自是十分明瞭的。虽则如此,还是希望法庭能多做些工作,最好能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妥善的解决本案,使原被告有一个和睦的未来。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
2011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