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使用收容审查手段请示

时间:2009-07-03 18:37:34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使用收容审查手段请示的批复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
  驾驶员使用收容审查手段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1992]137号) 四川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可否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1〕37号)文件的精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机动车驾驶员被查获后,除对个别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可以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外,对其他人员不应该使用收容审查手段。
执业机构:河北正杨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邢台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名誉侵权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王庆虎律师 > 王庆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