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7-20 18:01:30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第 号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孙传林
被申请人: 男, 岁,汉族,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北崔家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 元,已经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