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12 14:08:27 作者:张树贵 文章分类:相关案例
张某有一辆北京拍照的奥迪轿车,王某因生意需要急需一辆轿车,但苦于没有购车指标,一直未购买车辆。2011年10月18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将轿车作价40万元转让给王某。协议约定签字后车辆所有权即归王某所有,但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字后,王某即向张某银行卡转账40万元,张某将该车辆及其相关车辆手续全部交给王某。
2012年开始,张某生意陷入债务危机,张某到处躲避债务同时也积极想办法恢复公司的生产经营。王某见张某债务缠身,此时车辆仍然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担心张某将车辆拿去抵债或者被张某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权益受损,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张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但张某提出,双方在买卖时同意对车辆暂不过户,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王某与张某在签订买卖协议时,王某已占有车辆,因此车辆买卖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车辆所有权转移之日,是否登记不影响该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在协议中也是如此约定的。
2、关于张某与王某约定的车辆暂不过户问题。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订)第18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双方约定车辆暂不过户,不符合我国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张某有义务配合王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要求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
提醒: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如果发生转让,应当依法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会带来很大的交易风险。如交通事故,抵押融资、二次转让、法院查封等,均可能给交易一方或双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