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故意伤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时间:2017-11-23 10:27:52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1. 放火罪,根据《刑法》114条、115条规定,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

(1)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则应当按照放火罪论处。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名誉侵权 债权债务 不当竞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树贵律师 > 张树贵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