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的,如何适用法律?

时间:2016-11-01 06:18:36  作者:张树贵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1、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本身提供的物权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时,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权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抵押人、保证人对担保债权行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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