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中常见风险

时间:2017-03-16 10:23:18    文章分类:改制并购

第一个条款:投资人满意条款。

   Termsheet(投资意向书)里经常会看到,须尽职调查后投资人合理满意再打款,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尽职调查的时间。因为签订Termsheet(投资意向书)后创业者就不能再谈其他的VC了,如果不规定截止期限,调查起来有可能没完没了;万一经历了漫长的尽职调查后投资人变卦,来一句“你满足不了我”,放弃投资了,创业者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错过了最佳投资时期,想重新再找其他VC来聊也会很困难。所以针对这个条款,我们建议,给在Termsheet(投资意向书)里要对尽职调查设立一个期限,要求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最晚也要在2个月内完成,如果在期限内尽职调查没有结束,则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二个条款是:决策委员会同意条款。

   TS中经常会见到,尽职调查或者投资决议须经投资人决策委员会同意的约定,这个条款其实是一个重复性的条款,因为其实早在签订Termsheet(投资意向书)的时候,投资人的决策委员会就已经通过了;如果加入这个条款,投资人则又有了拖延时间的借口!所以这个条款根本不应该出现在先决条件里面,应该直接删掉!

第三个条款是:工商手续变更条款。

    要求创业者必须先完成工商变更再打款。在我国,工商变更是一个非常不标准的流程,各地各区的工商变更时间和流程都不一样,如果一切顺利,最快的话也要20天才能完成。而且一旦遇到长一点的节假日,政府部门不上班,或者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手续复杂,工商变更的手续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做完。我们之前接触过的客户,最极端的,有一个是刚好赶上春节,然后合伙人又在国外没法签字,再加上税务的问题,各种手续加起来,办完就三个月过去了。三个月对于一个创业公司有时候就是生和死的差别。所以我们建议,在Termsheet(投资意向书)里要约定:投资人打款与创业者进行工商变更同步进行。

第四个条款是:员工期权条款。

    以上三个条款如果没什么问题,顺利拿到钱。钱是拿到了,作为交换,创业者也要拿出点诚意出来,这个时候你一定会关心要付出什么代价吧~来了,有一项叫“员工期权”。条款往往会这样约定:经各方同意,在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所持有的20%-25%公司股权系为未来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也就是“ESOP”)预留股权。你以为期权就是员工对公司的参股嘛,期权越高员工的积极性越高~你自掏腰包作为自家的激励机制也是应该的?这里会有什么坑呢?我们来展开解释下,期权值高了,CEO和创始团队的股权比例就低了,说白了是对CEO的能力不太认可,才要多留一些期权来激励员工。另外,如果先期投资期权预留比例过高,则后续融资时再次预留期权的余地越小;拉拢后续投资人和自己一起预留的几率更小。所以这里我们建议,期权池的比例设置尽量往低了谈,能谈到10%到15%比较合适。这也只是一个参考值,在实际操作中,最终期权值的确定和CEO以及公司的实力直接相关,体现的是你对公司实力的自信程度和实际谈判能力。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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