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签字作担保 借钱不还害苦好朋

时间:2011-03-24 22:25:16  作者:张树贵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2008年11月,张某因患病,急需钱治疗,遂向原告赵某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009年12月,赵某向张某所要欠款时,张某向赵辉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正在一块喝酒的刘志伟、刘志杰二人愿意为好朋友吴达做还款担保人,并在还款计划书上签了字。但是后来张某分文未还借款,赵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刘志伟、刘志杰告上法庭。
 
       2010年02月12日,***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放弃对利息的追偿,张某偿还原告赵某欠款40000元,刘志伟、刘志杰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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