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1-07-13 20:35:51  作者:张树贵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

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除了载明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事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时间、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四、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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