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1-24 12:15: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试论防卫过当的逻辑条件
--评王伟利故意伤害案
钟 成
《上海审判实践》1998年第11期刊载的王伟利故意伤害案(以下简称王案),本人认为在定罪量刑上都值得商榷。大家知道,’97年刑法对’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增加保护国家利益的内容,并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增加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表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乃正当防卫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二是放宽了防卫限度条件,由原来的“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三是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由此可见,新刑法的立法精神昭然若揭:鉴于我国目前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通过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鼓励广大公民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王案在定罪量刑上不但没有认真领会新刑法的立法旨意,更为严重的是,既使用’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来衡量,该案的处理结果仍难以使人信服。
王案的关键是如何评价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存在众多学说,我们估且不论外国刑法学说中的“目的说”和“法益说”,也暂且不谈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认定必要限度的“基本适应说”、“必需说”、“综合说”等等观点,这些对于本案而言似乎都没有必要,因为王案缺少构成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我们知道,在评价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时候,除了判明这种行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外,还必须存在一个前提,那就是防卫人不仅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实际的伤害,而且应该是这种防卫行为实际上,确实地阻止了不法行为的继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因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可见,防卫过当的逻辑前提,是防卫人的行为防卫成功。如果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根本就没有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后仍遇受不法侵害,就说明防卫行为没有达到制止的目的,被侵害人仍有针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否则,不仅违背逻辑上的前因后果关系,也与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相悖。可以设想,如果防卫行为没有成功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加害就认定防卫过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
具体到王案来分析,被告人王伟利在遭受邱、陈二人不法侵害时,采取用菜刀劈的防卫行为,不但没有制止住印、陈二人的殴打,在其实施防卫行为之后还继续被邱、陈二人追打10余分钟。很显然,被告人王伟利的防卫行为没有达到目的,防卫没有成功,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王案在审判实践中之所以混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就在于没有认识到防卫过当构成的前提条件,并把用菜刀劈人造成他人重伤(这种重伤是因为面部毁容而形成,并非造成他人的肢体残缺,有一定的特殊性)与拳打脚踢的殴打行为机械地、绝对化地进行轻重比较,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此外,王案在量刑上也存在一个问题,即使依照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按照旧刑法也应判七年以上徒刑,而王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又没有引用旧刑法第59条,这恐怕也是一个疏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