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1-24 15:51:1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员工离职后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开展不正当竞争,从而引发诉讼。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可见,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既有保护企业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又有限制员工自由择业权、生存权、妨碍竞争的局限性。所以,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企业在制订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的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限制的对象。竞业限制的对象应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主要是企业的高级职员、研究开发人员、技术员、经营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市场计划或销售人员、财会人员、机要文秘等。
2、竞业限制的行业和范围。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什么范围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竞业限制的区域也必须合理,不得任意扩大。
3、员工离职后后竞业限制的期限。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不同,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2年。
4、对价的补偿性。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企业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来补偿员工由于就业的限制而可能受到的损失。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
5、明确违约责任。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关违约责任。比如,可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也可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