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29 10:39: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从无期到无罪,许霆或将经历中国司法的惊险极蹦
疑问: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钱,许霆到底该不该被判刑?
案由: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公民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在取出1000元人民币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广州市中院近日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直以来,司法界、媒体和广大公民的讨论热点是:不管把许霆归于盗窃罪或者归于不当得利,总之,许霆有罪;焦点则在于,17.5万元是否属于数额巨大,许霆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甚至恶劣,法院判其无期徒刑是否属于量刑过重。
鬼鬼郎君则认为,在这个案例中,许霆既不属于盗窃罪,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当然更加谈不上情节严重了。而法院判其无期徒刑,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天大的笑话---如果法院拒不改判其无罪的话,则将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冤案。
理由如下:
第一,许霆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己为储户设定的ATM取款程序在商业银行设立的ATM机上公开取款,而不是撬开ATM机或者用其他的非法手段入侵银行系统非法获得钱款,所以,这里根本就谈不上法院所说的秘密手段。
第二,许霆是使用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凭自己在银行系统预设的密码支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款项,既不是用盗取、抢劫或者拾获的别人的银行卡去故意占有别人帐户里的钱款,也不是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的假银行卡去支取别人或者银行公共帐户上的钱款,所以不是法院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
至于谁往许霆的帐户里打入了17.5万元巨款,是自己的银行户头意外中了巨奖,还是别人的匿名故意赠与,还是银行自己的系统出了故障,许霆自然不愿去追究,在法律上以及他与银行签署的帐户协议上,也未规定他有义务去追究帐户钱款的来源。----哪一天如果鬼鬼郎君的帐户上忽然多了17.5万元,鬼鬼郎君自然也是如数笑纳,照用不误,根本不会去考虑是否需要"潜逃一年"的。
第三,许霆之所以能够取得17.5万元的意外款项,过错明显是银行方面的ATM机造成的,更何况制造ATM机的厂家已经赔付了银行的损失。而对许霆来说,只是个中奖般的意外之喜罢了。
所以,鉴于此,本人认为,在许霆这个事件中,不仅不属于违法或者犯罪,就连道德上的非议都不应该存在---毕竟它与拾遗不还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在这个社会,我们或者可以做到不去非礼别人,但是恐怕难以对主动投怀送抱的美女做到坐怀不乱吧。
社会主义法律是讲道理和明辨是非的,司法的判决应该是法官在事实、证据、以及个人的逻辑和道德观念等要素下结合法律条文来考量案件对社会公正的推进程度,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司法的应用要避免传统的思维模式,才不至于闯入先入为主的概念性误区。
我们期望国家相关部门积极重视"许霆事件",组织法学教授认真研究"许霆事件",还无辜受冤的许霆公民以清白。许霆并可要求原告银行赔偿其名誉损失。
不算多余的话:公民许霆当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惊喜,倒真的应了那句老话:却之不恭,受之有愧。而银行既然已经找到了真正的罪魁祸首ATM机,并且及时从它的制造商哪里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却转身又把无辜的小许推上了法庭,实在是既不理智又不厚道。打个比方吧,一个女人不能自己钻错了爷们儿的被窝却反咬一口说爷们儿不规矩,对不对?出现了后果肯定要自己去勇敢承担!同样的道理,许霆拿自己的银行卡用合法的取款程序支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钱款,难道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吗?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律上是凭什么就认为那许霆帐户里的17.5万就是银行的?是仅仅凭那个"发现取一次款帐户里只扣除一元钱"的说法吗?
话再说回来,人家许霆如果觉得过意不去,愿意退回一些给你银行,你银行应该感到幸运;人家许霆如果不愿意退回那钱,你也只能到一边去自己多加检讨。所以,不难看出,在许霆事件中,真正需要进行认真反思的恰恰是那家告错了对象的银行和广东那家糊里糊涂的法院。
作为处在许霆事件中风口浪尖的银行来说,他最应该起诉的是给他供应ATM机的制造商,原因如下:
1,给银行造成了事实损失而且以后还有可能会继续造成损失。
2,由于银行使用了他们提供的质量有问题的ATM机才造成了此次事件,并且因此使得公众对这家银行充满了不信任。
3,由于此次事件使得银行失去了判断是非的能力,以至于在获得了ATM机厂家的赔偿之后还异想天开地起了和许霆一样的贪心,妄想获得再一次的赔偿,并且为此变成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和笑料。
而审判这个案子的法院则要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小心谨慎一点,不要一门心思地向着银行,不要以为有钱人说的话总是对的----要明白,这一次不大不小的错误,却是个大大的司法笑话。
观点:许霆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其实,许霆案的司法程序真正适用的是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因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许霆是否合法拥有他自己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如果是,那么不管他是一个人取钱还是两个人取钱,也不管他连续取款多少次,更加不用考虑银行是不是扣除他已经取出的款额----他的一切合法的帐户操作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物权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毫无疑问,许霆对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帐户的所有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许霆有合法持有和使用自己银行卡的权利;许霆银行卡内的资金属于许霆合法拥有,享有无可争议的支配权。
许霆案件中,许霆是使用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凭自己在银行系统预设的密码支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款项,既不是用盗取、抢劫或者拾获的别人的银行卡去故意占有别人帐户里的钱款,也不是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的假银行卡去支取别人或者银行公共帐户上的钱款,所以不是法院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要点之一,银行卡是许霆自己的,也就是说,他的帐户是合法的;密码是银行系统确认后预留的,就是说手段完全合法;取的钱是自己帐户上的,而不是银行的。 而且,许霆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己为储户设定的ATM取款程序在商业银行设立的ATM机上公开取款,而不是撬开ATM机或者用其他的非法手段入侵银行系统非法获得钱款,所以,这里根本就谈不上法院所说的秘密手段。----要点之二,许霆是按照商业银行的公开指导程序取款,而不是黑客程序或者撬开ATM机直接取钞票。
在此,提醒许霆案件的二审法官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第一,银行系统在未和许霆商谈的情况下,单方面给许霆的普通银行账户授予了可以无限透支的权利,并且没有约定许霆应该归还无限透支的款项。这一点就可以视为有效赠与。如果追究责任,责任明显在银行自身。
第二,而许霆和银行之前签订的银行账户协议中更加没有规定许霆有查询自己合法帐户中款项来源的义务。所以,这个简单的事实请二审法官看清楚。
第三,另外,根据《物权法》,只要法律认可许霆的帐户是合法的,许霆取款的程序是合法的,哪怕他喊满大街的人来取他帐户里的钱,也与任何人没有任何关系,不要说违法,遑论犯罪了。
检察官和法官大人们如果有空,不妨复习和思考一下法理。鬼鬼郎君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事实,并就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认真思考。
文章引用自:鬼鬼郎君新浪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