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时间:2011-04-06 13:06:5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张某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张某之妻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张妻生下一男孩,于是张妻又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小孩18年的抚养费5万多元。肇事方以事故发生时,张妻小孩尚未出生,不具有公民资格,不享有民事权利,要求法院驳回张妻要求赔偿在事故后出生的小孩抚养费的请求。

张妻要求赔偿小孩抚养费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关于胎儿享有什么样的民事权利立法较少。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有遗腹子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胎儿保护的立法精神。为胎儿规定了特留份制度。

我国民法理论上也有一个延伸保护的原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虽然在发生事故时,张妻小孩尚未出生,依法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基于胎儿出生具有必须性,孩子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要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所以虽然张妻在诉讼中小孩才出生并存活,法院也应支持张妻要求肇事方赔偿小孩抚养费的请求。 为了减少讼累,如果张妻在诉讼过程中小孩仍未出生,张妻也可主张赔偿小孩抚养费,只是因为小孩出生时是否存活具有不确定性,法院应等小孩出生后并成活时才可以实际执行这笔抚养费。如小孩出生后未能存活,则不能执行这笔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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