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1-04-01 08:48:55  作者:周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盗窃罪刑事辩护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周。。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在此想就本案事实部分做两点说明:
  第一,
  第二,关于盗窃数额巨大的问题。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
  其次,从犯罪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第四,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之所以犯罪行为能够顺利实施,与受害人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及时修改"阳光卡"密码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本案人受害人及时对"阳光卡"密码进行修改,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执业机构: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金融证券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周胜飞律师 > 周胜飞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