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18 11:26:03 作者:王信 文章分类:
一、案情简介
2003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程峰伙同他人将潘某挟持到光山方寨进行殴打,逼潘写2500元欠条,然后向潘索要现金。2003年5月17日夜,程伙同他人在光山一招待所内,无故轮流将一女旅客殴打致伤,检察机关以绑架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如果罪名成立,程峰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要点
1、程峰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构不成绑架罪。程峰等人虽然将潘挟持到方寨,但目的是向潘本人索钱,并不是向潘的亲属或其他人索钱,更没有对潘的亲属或其他人进行威胁。
2、程在两次行为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是从犯。
3、程峰揭发了刘某有抢劫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首先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程峰,庭审时据法据理陈述辩护意见,后法院改绑架罪为抢劫罪,并对程峰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最轻处罚即只判有期徒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