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时间:2009-07-15 16:55:28  作者:王信  文章分类:

      一、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以其系水库移民而未享受到与迁入地村民同等待遇为由,多次越级上访,并以此为要挟,向县街道办事处勒索财物,共计12048元,并迫使办事处给他写下保证解决两处地皮的字条。黄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我的辩护意见

      1、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某一家四人原系宋湾村民组居民,因修建龙山水库,1989年10月份迁至杨楼村民组居住。因此,黄某一家是水库移民是不争的事实。

      2、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黄某在其移民待遇问题未得到解决或彻底解决的前提下,其有权利上访,上访是其为解决移民待遇问题的途径之一。信访是其权利,此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同时,信访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本案就是因为信访而引发的案件。

      3、黄某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以下事实可以证实。

     (1)黄某确实是水库移民。

     (2)黄某作为水库移民的宅基地和责任田确实没有得到解决,至于该不该解决,作为县街道办事处应该有书面结论,黄某与其妻子逐级信访是在其宅基地和责任田问题没得到解决或结论的前提下进行的。

      (3)黄某及其妻子信访的目的和动机很明显是为了落实移民待遇问题,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

      因此,黄某与其妻子信访,只是为了解决移民待遇问题,主观上根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4、黄某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黄某则没有这些行为。

      (1)黄某没有威胁行为,也没有要挟行为。信访是其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信访本身不是非法行为,更不是威胁、要挟行为。

      (2)所谓的“政治压力”是小题大做,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观想像,是强加给黄某的。

      (3)黄某在信访过程中的有些行为虽然过激,但根本不是威胁、要挟。

      (4)黄某从街道办事处领得的12048元钱,其中的6000元是救济款,民政部门的“救济款发放花名册”显示得清清楚楚,而且这6000元救济款是通过申请、审批、签字盖章领取、政府入账等一系列合法程序取得的。另6048元是街道办事处为了不让黄某信访而为其解决的信访费用,而且这6048元是街道办事处集体商量后自愿给的,有黄某打条,领导签批后领取。6000元救济款和6048元上访费用,如果黄某该得,那就不存在是敲诈勒索;如果不该得,因为是街道办事处为了阻止其信访而自愿所给,不是威胁要挟所致,那也是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经办人违规发放所造成。以得到了钱就认为是敲诈勒索,显然是客观归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黄某以移民身份进行信访,要求政府解决移民待遇问题,本身没有错,所得的12048元是街道办事处为阻止其信访而自愿给付的,不是威胁要挟的结果,其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结果

      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黄某不服上诉,我担任黄某的二审辩护人而据理力辩并提出以上辩护意见,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至今没有重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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